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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程序: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每人两张近期免冠照;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转业军人离婚 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您于1992年结婚,迄今未满十年,因此,如您现在起诉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复员费。 至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因其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不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多长,都按军人的个人财产来处理。因此您如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医疗补助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对于其他财产,应按照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割。
管辖法院主要根据军婚双方的身份确定,具体规定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人民法院管辖。三、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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