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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的租赁期间内异地应该怎么认定

2021-11-30
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被征收的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住房,其他地方未取得福利住房的,也视为同住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赁公有住房证明书、公有非住宅住房租赁合同,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赁公有房屋凭证和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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