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考试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
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教育用途;经依法批准,学校对外投资以及对学校各类资产进行处置的,其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风险性投资或抵押担保。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规定使用教育经费,每学期将使用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村级教学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44人已浏览
671人已浏览
551人已浏览
5,8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