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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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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为合并分立而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是公司解散不按期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请求组织清算解散;六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无论那种方式解散,占表决权25%的股东指可以提出解散的议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无权决定解散事宜。除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和撤销以及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情形,其余情形解散公司按《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公司司法解散(Dissolutionofaucompany)又称法院责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可以通过法院判决解散;或者当公司经营出现明显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根据股东的申请裁定解散公司。二、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渠道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一、一般解散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只要公司有解散的理由,公司就可以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时。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2)解散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二、强制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是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因某种情况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主要原因是:(1)主管部门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解散,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立即解散。二、责令关闭。公司违法,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营业执照被吊销。三、请求解散的原因。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当公司经营管理遇到严重困难时,股东利益将继续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其他方式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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