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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确诊新冠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2、...
冠状肺炎的新流行是免费治疗。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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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应当继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隔离期间每日做好体温、体征等身体状况监测,观察有无发热,以及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患者出院后可采取居家隔离或隔离点集中隔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出院患者及家属隔离管理和健康监测。定点医院要及时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辖区或居住地居(村)委会和基层医疗机构。设有集中隔离点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定点医院与集中隔离点做好衔接,做好患者的隔离观察、基本康复、心理干预、健康监测等工作。
1、对于确诊新冠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2、对于确诊新冠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3、确诊新冠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冠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2、《传染病防治法》 (1)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2)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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