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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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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相应罚款:(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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