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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部门征收职工社保补偿标准

2022-03-08
一、应征者条件要求: 1、曾经成功代理过该类似案例、并且获得胜诉。且要求提供相关生效判决及仲裁文书佐证。 2、要达到“责令电信公司立即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补缴相关社会福利保险费用的目的”; 3、要实现判决“电信公司向职工支付因违反劳动法规而应承担的双倍工资,以及承担由此而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 4、所有应征者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经决定录用者,我们职工即立即和应征者所在单位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先付一定的前期代理费用。余下的代理费用在结案后支付。 5、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委托时详细商谈。 三、附:案件简要情况介绍如下: 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的居民:周贵强、张启愉、令狐荣强、王永波、叶兴友、张远梅、杨会德、李光钊、周在建、叶现旭、杨小雨、刘昌元、曾庆举、刘洪升、周军、周渺波、娄方林、刘荣茂、高德群、胡奇学、赵福卫、陈发强、余明勇、周泽刚、苟胜利、娄爱平、周成强、周凤眉、刘忠、黎伟、潘良勇等41人均系贵州省电信有限公司桐梓县分公司各乡镇电信服务网点的工作人员。 上述41名人员,均先后于1996年至2005年期间陆续通过招聘,进入贵州省桐梓县电信分公司,在各乡镇支局及电信交换网点从事电信机房设备维护、电信话机安装、电信话费收取及障碍查修等电信业务。其中,工作年限最长的有12年,最短的有3年。 在工作期间,各工作人员认真工作,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接受电信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为电信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10多年来,桐梓县电信分公司却置相关法律不顾,一直未与上述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员工交纳归社会福利保险费用,致使各员工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其中,曾经在贵州省电信有限公司桐梓县分公司松坎支局担任过支局长的职工张启愉说:“我是16岁就进入电信公司工作的,在2006年期间,我因工作表现突出,还获得桐梓县分公司的先进个人表彰,并向我颁发了《荣誉证书》和500元的奖金;而且,桐梓县分公司还向全县各部门下发了书面的文件进行通报,要求向我学习,可现在,我都工作了快12年了,桐梓县分公司却认为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真是让人难以理解”。 另外,有大部分员工均纷纷表示:“他们都是十七、八岁就进入电信公司从事工作的。多年来,不管是晴天还是下雨,为了及时解决电信用户的通话障碍和实际困难,他们经常都是冒着危险在电线杆上高空作业,有时他们还连饭都顾不上吃。可而今,令人他们想不到的是,他们都把青春奉献给了电信公司,现在电信公司却不认可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也拒不为职工交纳社会福利保险费用,这让感到寒酸……”。为此,双方发生争议,41名员工故以电信公司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犯了职工的权利为由,先后向当地省、市、县三级政府、劳动、工会及信访部门进行了书面信访反映,但均没有收到明显成效。 “原以为是大家法律意识淡泊才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可争议发生后,令人更难想到的是,他们通过调查了解到,上述现象并非桐梓县一个县才存放。与此同时,道真县、正安县、务川县、绥阳县、习水县等近10个县市也依然存在,而且,上百名电信从业人员已均陆续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 其中,有好几名员工还联合反映说:“他们在上班期间,因为工作的原因,还因此被造成了终身残疾,可他们都没有什么怨言,可没有想到电信部门却双方劳动关系这一事实都不认可”。 此外,各劳动者还纷纷反映说,他们在2005年以前,上述41人都是从桐梓县电信分公司领取定额的工资报酬,可自2005年1月起开始至今,桐梓县电信分公司却以实施改革为由,巧立名目,强迫各电信网点的从业人员,在违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与其被迫签订不平等的“农村电话业务承包协议书”。 各网点工作人员为不丢失工作,故只好服从。可员工的妥协,桐梓县电信分公司却变本加厉,从2006年至2008年期间,该公司去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迫与各网点员工签订了“委托协议”、“电信业务代办、安装代理协议”和“业务外包协议”等,约定各工作人员在各自的协议约定区域内,从事公司委托、外包或者承包的农村电信线路维护及业务发展工作,但特别指出“双方不存在如何劳动、雇佣等法律关系”,企图有意规避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同时,双方还约定,各网点的设备及工具均由公司提供,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按收取业务费用的比例、采取计件的方式支付,各网点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完成公司的指标任务考核及劳动安排。 但根据上述协议的内容约定来看,各员工人认为:双方虽然名义上为承包、委托代理及业务外包关系,但实质上却仍为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该公司制订的各项制度均适用于各劳动者,各劳动者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及监督检查,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劳动工具也由公司提供,该工作是电信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劳社部发(2005)第1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2)、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被迫签订的,因此,该协议只能认定为内部工作安排分工协议,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在履行协议期间,公司还向各网点下发了任务考核分解表,传真电报、业务通知等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监督,双方在地位上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3)、由于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内容约定:“是从事电信经营业务”,违反了《电信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法》第18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或者采取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为无效;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97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之规定,上述协议均应属于无效协议,自始自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今天,上百名员工特向社会发出求助,希望寻求劳动专家及专业维权律师帮助,代理此案,为遵义市10多个县市的上百名电信员工主持公道,以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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