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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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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一)每日不得超过1-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公司安排加班每天超过3个小时或者每个月加班时间累计超过36个小时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2、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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