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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
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主席团应当对罢免案进行初步审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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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全省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转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限送交大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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