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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
单位欠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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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如公司故意拖欠,你可就相关费用提起仲裁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障的,可以直接向劳动监督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中心投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障而造成的医疗费用、生育费、养老保险等损失,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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