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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人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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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不得在车辆上使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的顶灯、计价器和服务标志等。
申请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停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经营场所的,应当向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备案,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换发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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