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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份额,应当首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还应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扶养义务状况和各继承人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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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法定继承份额的标准如下: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 2、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照顾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 3、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遗产,但不纳入继承顺序。
继承份额的确定:有遗嘱按照遗嘱上的份额确定;有遗赠扶养协议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份额确定;都没有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是: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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