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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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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醉驾驾驶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醉驾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行为,出拘役并处罚金。《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 4) 3.4规定,醉驾驾驶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每100毫升80毫克的驾驶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于醉酒驾驶怎么判刑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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