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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该如何处理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的债务

2024-12-07
在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时,担保人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取决于借款人所提供的保证方式,即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视为连带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可以选择向担保人主张债权,或者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而如果借款是一般保证,则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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