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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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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依法,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及接待来访等情况;(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四)交办、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五)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六)提出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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