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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是专属管辖。 请...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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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继承案件是由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注意这一点很重要,这些的财产是否在大陆?您和您先生之前是否在大陆生活居住?由于台湾地区是承认事实婚姻的,所以如果上面提到的财产和居住地在台湾,您先生的家人如果在台湾起诉对您将十分不利。而且即使是在大陆也存在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问题,关键要看对方手上有什么证据,您需要认真应对,不能一概认为对方无法主张您的财产。
对于遗产继承,需要首先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方去世,需要先析出一半归配偶,然后另一半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如果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可以直接进行继承。 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 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配偶。对于继承份额,可以协商,协商不成,一般均分。 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是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常常出现被继承人在A省死亡,而遗产在B省甚至C省份,继承人却又在其他省份的情况,那么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是否仍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呢”?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一,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第二,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被继承人在非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不动产的情况,在发生继承后,很多人认为应当该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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