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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诉讼如果是关于行政赔偿、补偿的可以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即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之间协商调和,促进双方相互理解,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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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工伤行政诉讼如果是关于行政赔偿、补偿的可以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 (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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