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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占城市绿地,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公园绿地,进行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质量,严格保护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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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举、抓获损坏和盗窃绿化设施及树木花草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举报人、抓获人、管理人员进行报复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代为建设的绿地面积的;(二)截留、克扣、挪用、城市绿化资金的;(三)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的;(四)不符合审批条件给予批准的;(五)超越职权审批的;(六)因疏于监督管理,给城市绿化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确定的绿地面积和位置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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