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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实践中时常表现为发包方存在一定过错,承包方擅自停工并拒绝复工的,发包方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因其未能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由于发包人签订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实现,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不仅违背了发包方的签约意志,还极有可能导致发包方对原建筑施工质量的期望要求落空,故而在转包合同或违法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的同时,发包人也可通过解除权来直接维护自身利益。
合同履行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确定,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进行修改变更,或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一)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二)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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