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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人连带担保的规定内容如下所示: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 连带责任保证指导 连带责...
连带债务人与连带担保人的解释如下所示: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只就全部保证担保责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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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按份债务”的对称。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根据连带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经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1] 连带债务是连带之债的一种,数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作全部给付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连带债务人与共同债务人的区别: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最大的区别是对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共同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连带债务人对保证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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