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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刑法所规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从轻处罚的规定,在适用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全部丧失权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现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应坚持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分子,坚决不应从宽处罚。对应予以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规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有两种适用对象:一种是聋哑人,即完全失去听力和语言功能,主要是先天性聋哑人和年轻聋哑人;第二种是盲人,即所有失去权力的人,主要是指先天性和年轻人;(2)聋哑人、盲人犯罪,应当坚持刑事责任与适当宽大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正确适用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大多数情况下应当从轻处罚;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聋哑人、盲人),可以考虑不宽大处罚;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大多数情况下应当从轻处罚;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人),不应考虑不应从轻处罚、盲人、盲人,不应当从轻处罚;
如果驾驶又没有,那么按照入刑的标准是六个月以下,像这种情况应当顶格处罚,处五至六个月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XX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应当视具体情节轻重,依据以下条款进行处罚:1、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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