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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对外债务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
公司注销后,谁来承担对外债务,取决于情况。股东或第三人承诺债务,承诺人应承担清偿责任。;无人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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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一般情况下,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其他当事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股东应承担虚假清算责任,即股东应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可以把此情况向法院反映,如果仍要求你单位承担债务的话,你单位在承担债务后可以向真正的债务人追偿。请参考:广东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清算义务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手续时,虚构该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已清结的事实,导致该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该企业法人注册资金范围内就该企业法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规定,当一个公司在未组织清算小组对其债务进行清算和偿还,就到工商部门注销企业时,公司所有股东应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劳动者所产生的索赔内容,相对于公司来说就是一笔债务,在这笔债务没有清算前,公司申请注销的股东就必须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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