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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监护人写错了是可以更改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出现特殊情形,监护人才可以变更,如果符合条件,征得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才可以更改。 2、监...
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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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监护人”的说法不正确。 1、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学校也不是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不属于监护义务。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父母(或其他人)系(法定)监护人,监护人承担了监护责任,对学生的假期出行就医等事项进行了监督、管理,但因(如:本人需要进一步修养,希望能休学一年)之类的把主体内容写明白,加上句“特此证明”之类的结束语作为学生监护人意见内容。未能年的监护人就是他的父母,在校期间,也就是父母将部分监护权转移给了学校,因此学校某种程度上也是监护人。
学校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法定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的,由兄、姐担任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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