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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鉴定之后单位和员工对鉴定结果不服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以再次鉴定的结果为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
伤残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没有新的证据或者存在明显伤情不同的证据,是无法改变伤残鉴定结果的。在工伤鉴定中,如果对结果不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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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有权申请再次鉴定,工伤职工应当配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现用人单位申请了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再次鉴定,否则,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再次鉴定,工伤职工只要没有在初次鉴定中作弊的,因为鉴定的是相同的伤情,适用的是统一标准,一般不会有大的变化,工伤职工积极配合即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对设区的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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