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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居民的生活困难情况,组织人员定期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和关怀访...
申请社会救助,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便民服务场所的统一受理窗口、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统一受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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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救助金额或者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因就业而增加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不计入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不计入的额度每月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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