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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1.第一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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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变更的情形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变更的情形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变更为逮捕的情形包括: 新犯罪的可能性; 2、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可能破坏或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试图自杀或逃跑。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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