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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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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生活垃圾由符合资质条件的垃圾处理场(厂)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处置。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据下列规定划定:(一)道路、广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人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由管护单位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四)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带、街心花园,由园林管护部门负责;(五)集贸市场、摊区,由开办单位负责;(六)和风景区,由管理单位负责;(七)江河水面、江堤、河堤和滩涂,由管理单位负责;(八)飞机场、公共电汽车始发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九)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在本条前款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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