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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许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得不到保障,从而增加了纠纷的产生。根据有关规定:(1)未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1.村民如果对征地补偿感到不满的,可以与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可以要求征地政府的上级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法强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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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1、合理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的产权人;没有条件置换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部分应按不少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即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 2、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各县(市、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发放给农民。对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国土、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1、合理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的产权人;没有条件置换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部分应按不少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即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 2、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各县(市、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发放给农民。对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国土、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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