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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按房屋再...
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即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只属于该农村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的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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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1和第2种分类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经济适用房需房屋产权证自发证日起满5年才可上市交易),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1、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2、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3、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1、第一是农村集体组织经过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后,在自有的农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村民住宅用房。农村集体组织在房屋建设完成分配给村民后,将剩余部分的房屋卖给本集体组织之外的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非本集体组织的非法买受人的权益是不予保护的,但对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权益是应当依法保护的。 2、第二是农村集体组织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以赢利为目的,擅自在自有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该类房屋往往也冠以“农民新居”或“新农村建设工程”等名义进行买卖,但是建设的目的主要是向本集体组织之外的不特定人员进行销售,因此该类房屋实质是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由于房屋本身不合法,法律是不保护因此类房屋产生的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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