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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处理方式: 1、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如果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
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当进行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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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正常计算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主要是在因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宜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或原合同约定不明无法适用的情况下选择的结算工程款方法。
合同虽然也属于合同当中的一种,受到《》的调整,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在合同本身被确认无效后,并不象其他合同那样——被确认无效后就自始无效、因取得的财产各自返还。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不管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履行后,一方的财产和劳动都物化成了不动产,无法返还,或者返还将使财产价值严重受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主要还是看工程能否通过竣工验收,如果能够通过验收,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来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法特别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该条款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规定为无效。这一规定仅指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也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或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便不发生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所期望的效力,合同的条款对于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尽管合同因无效而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订立该合同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该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将根据不同情况发生其他的法律效力,包括返还财产、收缴非法所得、承担缔约上的过错责任和赔偿损失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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