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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方上诉状有以下内容: 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x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x万元和向他人借的x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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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等。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原审被告:焦*霞,女,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区**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048219740802**** 上诉人王**、王*玲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债务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限张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 由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严重不公,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未违约,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张某应付上诉人35万元,第一次付款l5万元,付款日期为2010年6月7日,余款分二次付清.协议签定后,张某不履行第一次付款15万元(6月7日付)的义务,经上诉人多次追讨,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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