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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多长时间都不会形成事实婚姻。...
是否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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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事实婚姻并不是通过同居年限界定的,他的构成首先是男女有婚姻的意思并且有共同生活的实质,表现为社会上一般亦承认其为夫妻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只是缺少登记这一形式要件。 在我国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在新婚新法中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好象有点缓和,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由此看来目前实务中如对于事实婚姻起诉的,法院还是得按照非法同居的关系处理。所以如果同居期间真的发生了纠纷,还是先补办登记比较好,因为补办结婚登记是有溯及力的,婚姻的效力是从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94年以后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只能算是非法同居。
92年以前的同居属于事实婚姻,此后的同居关系,多久也不能转为合法的事实婚姻关系。想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就可以
同居与事实婚姻都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共同生活,但是两者在时间、范围、确认机关、处理方式上有重大区别: 第一,时间界限,即条件相同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因同居时间不同而性质有别。如1994年2月1日就是一个时间界限。 第二,范围界限。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必须具备这四大特征,缺一不可。而同居范围较广,除合法婚姻和事实婚姻除外,其他均为同居关系。 第三,确认机关不同。事实婚姻只有法院享有确认权,并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对于同居关系,行政、司法机关均有确认权。 第四,处理方式不同。事实婚姻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同居关系的处理则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为: 第一,经查确实属于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第二,离婚后双方没有再婚,但是也没有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当作为同居关系而判决解除;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时,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应当一并解决。 另外,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共有财产处理,但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不能包括在共有财产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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