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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逾期利息主张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算。约定了借款期间利息的,则根据约定计算借款期限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主张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算。约定了借款期间利息的,则根据约定计算借款期限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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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逾期利息主张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算。约定了借款期间利息的,则根据约定计算借款期限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款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我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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