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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销程序: 第一步:成立清算小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步:登注销清算公告 第三步:注销地税(需先结清税款;缴销剩余发票及购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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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销程序: 第一步:成立清算小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步:登注销清算公告 第三步:注销地税(需先结清税款;缴销剩余发票及购票本) 第四步:注销国税 第五步:注销经济促进局 第六步:注销海关 第七步:电子口岸 第八步: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 第九步:代码注销 第十步:银行注销 第十一步:外汇注销 第十二步:财政登记注销 第十三步:销章
设立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申请书》(原件)2、企业名称注册批准通知书(原件)3、审查部门关于合同.章程批准(复印件)4、批准证明书复印件(1)(原件)5、合同.章程(原件)6、国有企业实物投资时,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7、外国投资者的银行信用证明书8、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9、董事签字和总经理注册申请书10.董事身份证明书(复印件)的房屋租赁期限1、外国投资者的银行信用证明书)8、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9、董事签字和总经理注册申请书10.董事身份证明书复印件(租赁证明书)的情况下,租赁期限1、租赁合同或者的公司使用权证明书的情况下提供土地产证明书。申请手续:(变更)变更登记后提交以下文件:1、董事会决议(原件)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3、原审查部门的批准和批准证明书的复印件1(原件)(变更非生产场所和董事成员名以外)4、营业执照正.复印件(原件)5、合同.章程修改文件(原件)(变更住所和董事成员名以外)。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1)变更住所: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具体同开业);(2)办理股权转让: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原件);(3)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3次公告(公告应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原件);(4)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拟任职务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5)执照有效期延期的只须提交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相关许可证);(6)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7)补发证照的在领取申请书后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检讨书明确法律责任及省级以上报纸的公告(原件);(8)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9)企业变更:对外投资需提交下列文件:①资产负债表(原件);②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有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③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申办手续:(注销)1、董事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清算报告,包括董事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IC卡.企业公章办理程序:办理程序:(设立)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收费标准及依据:登记注册费各类企业法人户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在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按总额0.8‰收取;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含1亿元),收取44000元。价费字[92]414沪价行[99]353开业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外商独资企业增加50%。变更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各类企业法人户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价费字[92]414沪价行[99]353已收取增加部分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价费字[92]414外商独资企业150元注销不收费。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因故不能继续运行的项目应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 依据我国法规,国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资金(外汇)来源,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能力及人才,均可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 中方投资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2)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3)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必须能达到下述目的之一: (1)能带动设备、材料和技术的出口; (2)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3)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4)较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和产品。 境外企业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筹建、开业,或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或出现重大事故、亏损以致倒闭时,主办单位必须及时向国内审批部门报告情况,明确责任,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凡需撤销的境外企业,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由审批部门通知银行、外汇管理局、海关等有关部门。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各部委自批的项目在批准撤销后,应报对外经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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