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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一)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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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一)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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