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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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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经本院审理,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书……(写明错、漏的原字名及其所在页次和行数); 现更正为……(写明改正、补充的字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
在行为保全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未必能够解决申请人权利保护问题,尤其在申请人通过制止型行为保全(学界将行为保全分为确认型行为保全与制止性行为保全)来保护所涉案件请求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时,更不得因被申请人的担保而解除。例如,本文案例一的保全裁定大股东“未判先赢”、案例二的商业秘密案、及案例三的著作发表案,若允许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禁必将失去立法的意义,也对权利人的权利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之规定,就贯彻了这一法理。因为该规定将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措施,严格限制在财产纠纷案件中。根据当然解释和反面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行为保全不适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的规则。
移送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根据必须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移送执行。 2、具有移送执行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权利涉及国家利益、集体的重大利益,或者权利人因处于极其困难中而急需实现其权利,由此而产生法律文书须尽快实现的必要。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没有移送执行的必要,则不移送执行,而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填写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书中要写明移送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等。还要注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年度、案件编号,并送交法律文书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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