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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64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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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再审,但有条件民事再审的条件 (1)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4)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1、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再审: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申请再审人提出原审不知道或无法知道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但申请再审人是原审被告并以新证据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除外; (3)原裁判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4)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的; (6)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9)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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