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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财产分割比例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过错方适量少分,具体由法院法官裁量,无过错方还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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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收入购置的财产,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而不是按出资比例分割。
离婚案件中,有过错一方在财产分割上比例上肯定会少于没有过错的一方,至于具体比例要根据具体的过错情形由法官裁量,因此过错方的财产分割比例没有具体的规定。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具体财产分配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民法典》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当夫妻的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例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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