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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即主观故意客观实施才构成犯罪无主观故意构不成犯罪...
要看行为后果及打人时是否具备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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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员工殴打受伤,两年后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神经症,是否算工伤江汉区法院昨就一起劳动争议官司表态,原告是否享受工伤的待遇,必须待相关部门鉴定后再作裁决。原告蒋女士,现年50岁。她于2004年3月起担任某公司人事部经理,2005年11月30日上班时,在公司门外遭一员工殴打,颈部被扼伤,精神受伤,法医则鉴定为轻微伤。此后,蒋一直在医院治疗,工资由公司全额发放,医疗费全额报销。2008年4月,中南医院确诊蒋女士患抑郁性神经症。4个月后,公司对其停报医疗费,每月只发放基本生活费560元,到去年11月,公司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今年初,蒋女士就公司的行为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起诉。仲裁委认定,公司应就对蒋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给予赔偿,但蒋女士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诉求,因无证据不予支持。蒋女士遂再次向法院提交诉状。江汉区法院表示,将委托权威机构对蒋女士病情进行鉴定后再作决断。
抑郁症患者犯罪的处理能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到底什么情况下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什么情况下认定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该看犯罪的严重性了。
抑郁症病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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