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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
增值税的发票虚开无罪辩护词必须按照格式进行书写,需要在辩护词中写明辩护人的具体信息以及辩护的理由和原因。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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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应该包括诸如虚开增值税的事实等内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1.虚开的客观行为:被告人在涉案公司申请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均有参与,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其可能受人指使,可能存在同伙,但刘某某本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便不可能成立,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便无法获取。 2.虚开的主观故意:受人指使或存在同伙。 3.数额巨大:虚开二十张面额均为99938.46元和两张面额为98023.9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总金额2194817.06元,涉税373118.94元。 4.本案系单位犯罪:本案应认定为中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单位犯罪,因中王公司已经注销,可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刘某某系中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参与人,应当追究刘莫某系中王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格式 来源:网络国法作者: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虚开增值犯罪情节轻微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某本人及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辩护人,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对案情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某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谢谢:我总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同时基于本案事实和*某某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自首并积极供诉等情节,辩护人认为对其应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如下: 一、本案第二、三两名被告所涉犯罪金额依法应该认定为265687.1元,而不是391088.08元。代理人认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作为法人犯罪主体,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所涉犯罪金额共计391088.08元,其中大部分即265687.1元是发生在2006年至2007年间,另一部分即125400.98元是发生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由于本案中二、三两被告只参与了2006年至2007年间的虚开事项,对于2008年至2009年间的虚开事项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税票是由兼职业务员自己带来的,公司外聘会计也是在有实际交易发生、税票来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这些发票进行申报抵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法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刑罚。因为两被告均不是2008年至2009年期间所涉虚开并抵扣税款125400.98元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所以,两被告的涉嫌犯罪金额依法应该被认定为265687.1元而不是391088.08元。 二、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所涉犯罪金额为265687.1万元。而经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审理查明,*某某于2007年10月23日才被指派担任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在这之前,*某某主要职责只是负责公司收发货物,和一些财务票据的简单收集整理,其受被告二指派寻找代理机构申请公司一般纳税人并开始接触和参与到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行为中,只是因为工作所需和履行工作职责所迫,且在找人代开之前,被告*某某曾明确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二告知过合法取得税票的方式,但被告二要求其寻找其它非正规渠道来虚开,*某某作为一名员工,其受指令所为的行为虽有违法,但他并不是这一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其依法无须对2007年10月23日之前所发生的涉案犯罪金额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告*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其客观上虽参与了部分犯罪行为,但其所有行为均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令和指派,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且其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因为在公司正常经营中去税务局代开税票时被通知要求申报一般纳税人,因为不懂申报而去委托合法的财务公司操办,并由财务公司负责人的被告一***指导和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由财务公司作帐人员或自己去申报抵扣税款。在这个过程中,*某某也曾向被告二提出去税务局代开税票的建议,但由于被告二不同意,所以才应其要求去寻找了其它非正规渠道虚开。所以,*某某虽参与了犯罪过程,但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只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消极被动的参与,在整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是从犯。综上所述,检察院认为嫌疑人虚开税务的行为已经到了犯罪的程度而要求法院判刑的,辩护人就必须要和当事人沟通并且在知晓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辩护的建议给法官参考,而在最后正式判刑之前法官肯定会采取律师或者检察官一方的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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