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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废,一般指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对于合同作废后所产生的后果,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一方面,合同尚未履行,作废后的合同在双方的见证下须及时销毁。另一方面,部分履行后,双方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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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我们所说的合同无效,一般是指合同终止,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然后原合同失效。合同作废是否意味着解除合同,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虽然作废不是解除合同的规范性表述,但作废在文义上意味着终止,即除履行部分外,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再履行。因此,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作废后的后果。一方面,合同尚未履行,作废后的合同必须在双方的见证下及时销毁;另一方面,部分履行后,如果双方就合同作废达成一致,并对后续工作处理方案满意,为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合同应保留在处理方案完成后再销毁作废合同。
盖了章的合同作废需要在合同上写明此合同已作废或者将合同销毁即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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