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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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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经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明确两个概念,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限。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法院保护的时限;诉讼期限是指期间。时效具有中止、中断;期限没有。时效,属于实体,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审理,对方抗辩成立,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实体权利不消灭。期限,属于程序,法院审查,过时限,不予受理。行政案件,一般涉及时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会告知提起诉讼的时限,过期的,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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