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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回答为合同规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称作合同余额。 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后履行每期承租人都得付给出租人租金,在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是卖方的选择,而承租人,该租赁物业向租赁物业购买承租人出卖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贸易于一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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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无有关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学术界也尚未对此形成统一或较一致的定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与《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有关机关正在起草的法规草案的精神,认为融资租赁合同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方的选择,出资向供货方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满,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或退回租赁物。从其基本含义看,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赁形式融通资金为主要职能的新型合同。一些国外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金钱消费借贷契约(我国则称为借款合同)之实质,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1、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指的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其中的内容应当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1、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指的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其中的内容应当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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