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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满足转让股权的条件,公司股权转让口头协议就有效。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
只要满足转让股权的条件,企业股权转让口头协议就有效。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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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满足转让股权的条件,公司股权转让口头协议就有效。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看情况: 一、如果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则该协议有效;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该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践中,存在以下两类不规范的协议形式:一类是口头协议,另一类是未单独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仅在股东会决议中包含了股权转让内容。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反映,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利用前述不规范的协议形式,否认双方间已达成股权转让合意或主张股东会决议包含的股权转让内容不可诉。在口头协议情形下,法院通常综合双方间磋商过程、实际履行情况等予以判定,主张已达成合意的一方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在股东会决议中包含股权转让内容的情形下,法院倾向于认为,股东会决议与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主体及内容差异,前者系标的公司股东间就公司治理达成的合意,后者系股权交易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的合意,股东会决议原则上不可诉,仅在决议形成的权利义务属于民法典调整范畴的例外情形下,才部分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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