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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
1、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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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通过保证担保,能够提高被保证人(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赔偿能力,加强贷款人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贷款合同担保的法律责任是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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