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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独生子女证的办理步骤

2025-02-06
北京独生子女证申请的条件包括: 1. 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 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 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 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 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 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北京独生子女证办理的流程为: 1. 申办人到女方单位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档案在本单位的,到本单位领取;档案不在本单位的,到户籍地社区居委会领取,也可到北京市人口计生委或西城区人口计生委网站上下载;单胎一式三份,双胞胎或多胞胎一式四份); 2. 双方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档案在本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由职介、人才出具;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由户籍地居委会出具)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注明“初婚一胎”或“再婚一胎”,经办人签名)并盖章(档案在本单位的,盖本单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盖职介、人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盖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公章);男(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出具户籍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两级婚育情况证明,《申请书》上不用盖章); 3. 女方户籍地(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可到男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注明“同意办理”,经办人签名)盖章并登记; 4. 申办人持盖章齐整的《申请书》和其他必备材料,到女方户籍地(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可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审批发证;《申请书》由申请人代转双方存档单位存档。 不可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情形包括: 1. 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 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 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 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 孩子均已死亡的; 6. 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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