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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地区广阔,经济发展水平与各地房价差异较大,房屋拆迁补偿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决定房屋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房屋征收而搬迁、临时配置的补偿(3)因房屋征收而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价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价方法进行评价。通常来讲,拆迁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是基本原则。好了,关于这个问题就为大家解答到这里。了解更多信息,请搜索咨询张瑞建律师。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市建委和市房地资源局近日发出通知,对XX市城市住房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的价格补贴标准作出规定。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标准为最低补偿单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标准为(最低补偿单价×2-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贴系数。补贴系数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公布,每个经划定公布的区域只能设定一个系数;价格补贴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按200元计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价格补贴均适用本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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