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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人不能辨别,是属于强奸的。需要看具体情节分析,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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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精神病人也存在着明知犯法却为之的“确信犯”做法,精神疾病能够被当作一种很好的伪装。在过去,精神病患者被强制收容的比例很高,但这种强制性收容的做法也是有效的防止精神病患者扰乱社会治安的良方,确实,精神病患者不受法律约束的相对面,就是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本是符合逻辑的,但由于越来越强的人道主义压力以及患者亲友的营私,想真正靠强直收容限制精神病患者远离犯罪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这就需要先行司法流程修改有关对精神病患者的司法关照,有限制的对精神病患者的做法进行司法审查。也就是说,司法审判必须审查精神病犯罪者在实施或发生犯罪做法的经过中或瞬间,可否为完全无心识做法,并且,这一辩驳需要由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自己或代理律师提供客观的有利证据,而且要考虑到医学判定的局限性,医学判定仅可作为支持性证据,不能作为主要证据。以南京王季进案件为例,王季进需要证明他在从所行驶车辆从正常速度加速至195公里每小时的这段经过中,身体做法不受主观支配的被客观证据,即物证,作为法庭采纳证据,精神病犯罪嫌疑人本人或看护人或代理律师,必须自证其无罪,否则,将不能作为定性的主要依据。
关于强奸罪的成立,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关于强奸罪的成立,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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