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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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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个概念,他们的条件不一样。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双方互负有对价给付的义务,并且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一方没有履行时,不得要求另一方先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2、在传统民法上,顺序履行抗辩权也叫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构成: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各玩各的!)。 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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