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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争议主要有价款、质量、工期三大类纠纷,一般是施工单位提起诉讼,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则以质量不合格、工期违约进行对抗。对质量问题,有的可...
工程争议主要有价款、质量、工期三大类纠纷,一般是施工单位提起诉讼,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则以质量不合格、工期违约进行对抗。对质量问题,有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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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争议主要有价款、质量、工期三大类纠纷,一般是施工单位提起诉讼,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则以质量不合格、工期违约进行对抗。对质量问题,有的可作为抗辩理由,有的必须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对工期违约,建设单位只能反诉或者另案起诉,不能作为抗辩理由(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证据规定》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所谓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该制度的确立,是《证据规定》对民事诉讼法新的诠释,是对我国过去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重大突破。 勿庸置疑,举证时限制度既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公平保护,防止证据突袭,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但我们也应看到,举证时限制度增加了举证义务人举证的难度和强度,这在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的举证方面表现尤甚。在施工单位不了解对方抗辩主张的情况下,要求其将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数百个争议问题涉及的所有证据提供完整,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有人甚至主张鉴定资料可以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但这显然违背了《证据规定》的宗旨。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矛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二种措施:一是适当确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适当延长,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件,举证期限一般以六十日为宜。二是充分利用证据交换制度和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和协助双方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
1、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又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只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又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以上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中质保金怎么算的相关知识,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建筑工程它的一个质量保证是很重要的。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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